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新设)办理规程的办理依据、承办单位、服务对象、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证件、办理时限、收费及依据、办理流程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新设)办理工作。
2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第四十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通过)第五十条
3 承办单位
临沂市规划局窗口。
4 服务对象
在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 办理条件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取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已取得;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已取得;
——经审批完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取得。
6 申请材料
申请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书》(见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原件附复印件);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附复印件);
——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彩色总平面图、鸟瞰图(原件附电子文件);
——单体方案设计平、立、剖面图及效果图(原件附电子文件);
——档案移交责任书签订证明(原件)
——技术审查初审意见(原件)、高层建筑提交建筑日照计算报告书(原件)。
——以上材料,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交过,将不再重复提交。
7 审批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
8 办理时限
8.1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8.2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不含会议研究及公示时间)。
9 收费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10 办理流程
10.1 咨询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10.2 收件
10.2.1 接收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 0539-8224860。
10.2.2 登记
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在临沂市数字规划信息平台系统进行登记。
10.3 受理
10.3.1 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10.3.2 补正材料
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见附录B),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10.3.3 受理决定
10.3.3.1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动转入工程科进行图纸审查。
10.3.3.2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录C),并随即打印。
10.3.3.3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10.4 审查
10.4.1 现场勘查。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项目实地勘察,对项目工地现场情况、周边建筑环境、色彩、材质等建设情况等进行实地勘察。
10.4.2 提报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会研究。
10.4.3 建设项目工程许可批前公示。在建设项目现场和市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10.5 审批决定
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批准文件。
10.6 决定书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市规划局办公室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10.7 打印工程证
申请人持收费单据、人防及相关资料到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话:0539-8224860
10.8 决定公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临沂市规划局网站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编号、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办证日期。
10.9 归档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市规划局综合科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11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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