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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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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15 17:02:59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区域。

第三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四条 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采取集体研究审议的方式。同时加强对各县城乡规划局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竣工规划核实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按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标准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勘验测绘)。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向市规划局申请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具体条件如下:

1、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建设;

2、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及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3、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建设;

4、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既有的城市管网系统。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由各直属分局直接给予竣工核实。

第七条 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平面布局。检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确定的绿地范围、停车场规模和位置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绿地的用地范围符合总平面图,具备绿化基础条件即可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高度、容积率、绿地率、有关间距等指标。

5、拆除要求。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二)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工程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质、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2、其他应当核实的内容。

三)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2、道路横断面布置。

3、其他应当核实的内容。

第八条 竣工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备齐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2、市规划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3、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由规划分局下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至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后,方可重新按程序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图片:

(一)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图和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二)属于市政管线工程的,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管线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质、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三)属于市政交通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测绘表。报告应当载明工程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

第十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2、经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材料;

3、建筑工程施工竣工图(市政工程规划核实需提供市政工程施工竣工图);

4、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确认书》或放、验线记录表;

5、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卡;

6、建设工程单体立面及屋面6寸多角度实景照片;

7、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8、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

9、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超过“建筑面积误差”、“建筑高度误差”或者“平面位置误差”的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中,原则上允许建设单位或个人存在因施工精度等客观原因产生的建筑面积误差(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连续累进计算:

1、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2、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面积在1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3、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面积在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4、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且连续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总计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经市规划局审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该建设工程仍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要求,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函告土地管理部门。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或者造成该建筑工程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强制性内容要求的,仍可以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

第十三条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2、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3、100米以上部分为0.1%。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经市规划局审查,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主要坐标点的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证许可位置的距离。建设工程平面位置的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米。

平面位置误差可能对周边建筑日照采光标准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设工程平面位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位置不一致,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经市规划局审查,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五条 实际建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要求不完全一致,对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平面位置误差在上述合理误差范围内,且不超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没有违反其他强制性控制指标的,在建设单位或个人补缴相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六条 实际建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要求不完全一致,符合下列情形,且满足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可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1、满足净空限高及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要求误差值不大于0.5米的;

2、满足消防间距及日照时数要求的,建设工程与相邻建筑的建筑间距与规划许可要求误差值不大于0.5米的;

3、配套公建建筑面积少于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仍能满足规划各类指标要求的;

4、因人防、消防、供配电等专业要求引起停车场(库)面积变化,建筑物内部增加或减少电梯、楼梯、变(配)电房等设备用房或改变其位置,仍符合相关规范的;

5、将闷顶层改为阁楼,未设置户外单独上人楼梯,且外观和结构基本未改变的;

6、建筑色彩、立面造型发生改变,但主体色调、建筑风格未改变,装饰材质标准未降低,对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及建筑风貌等影响较小的;

7、在不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和住宅户数的情况下,对建设工程作适当修改、微调的。

第十七条 实际建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的要求不完全一致,符合下列情形,须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1、建筑平面位置、平面尺寸、建筑高度、建筑间距超出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及第十六条第1、2款规定范围,但仍能满足日照、限高等要求的;

2、建筑内部局部调整层数,建筑高度和使用功能基本未改变,且满足人防、消防、环保等相关专业要求的;

3、将闷顶层改为阁楼,外观和结构发生较大改变,或单独设置入户门的;

4、对地上储藏等功能空间进行扩建、加建导致建筑面积增加的;

5、与相邻建筑的建筑间距不符合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但仍满足消防等最小间距要求的。

第十八条 实际建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的要求不完全一致,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如建筑平面位置、平面尺寸、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发生变化,导致被遮挡建筑中的少量房间大寒日日照时数不满足规范要求,待建设单位或个人已就项目存在遮挡问题出具书面承诺,且与被遮挡建筑所有权人达成经公证后的书面协议,并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后,重新履行竣工规划核实程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要求进行建设,情节严重,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函告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对超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评估论证其违法事实程度,报经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履行竣工规划核实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一次性申请竣工规划核实,但由于建设时序等原因确需申请分期核实的,可结合实际建设情况,分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对建设工程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情况与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存在差异,但符合该工程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且不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范、标准,对周边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损害,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可以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及附图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居住、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项目外,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公众有权查阅。规划核实申请表、意见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及时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一经发现后,市规划局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发现违法现象后隐瞒不报的或故意编造虚假测绘成果数据的,依照《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的单位,由市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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